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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承怡教授怎麼說都是個有耐性的老師,但是我在波士頓學新聞的時期,他給了我三次速成教育。

上學的第一天第一課,他一進課堂就說,今天的題目是麻省州長選舉,你們現在就去採訪,明天交功課,下課。

我環顧美國同學們很酷的四散,也裝著若無其事的收好書包,走出課堂。

天呀,我剛從香港到波士頓,差點連課堂都找不到,椅子沒坐暖就要去採訪……等一等,誰跟誰在選州長?

站在傳播學院外的馬路上,舉目無親,東南西北不分,只能對自己說,鎮定,我是記者(雖然第一課就被趕出來),所以……對,去買一份報紙看看。

波士頓環球報標題寫:Sargeant vs Dukakis,前者是現任州長,共和黨,後者是挑戰者,民主黨。Sargeant排在前,又是謀連任,贏面較大,就找他吧。怎麼找?查電話本!

驚魂甫定,我硬著頭皮摸上去共和黨的競選黨部,沒看到州長,也沒人管,待到很晚,有機會就跟些助選者聊天,然後熬夜把作業擠出來,邊寫邊嘟噥著:我到新聞學院是來學寫的,怎麼還沒學就先要寫?

那天之後,我可以跟人家討論麻省政治,拿著地圖在波士頓城裡亂闖,跟陌生人無障礙攀談,並用英文快速寫報告。什麼叫惡補?這是。

那次選舉,Dukakis贏了,後來1988年他還代表民主黨選總統,敗了給老布希。

沈教授之後再不趕我們出課堂,老老實實講課,採訪練習都安排在下課後。

不過他還有招。他要大家背熟一本叫《風格的要素》(The Eleme nts of Style)的書的部份章節。沒錯,是一字一字的背誦。《風格的要素》是教中學生或大一學生作文的課外書,而我們是堂堂新聞系研究生,現在不光被指定要看還要背,算什麼跟什麼?英文是我的第二語,連我也覺得委屈,其他美國學生可想而知,何況那屆同學裡有一半是英文本科畢業的。

唯一讓這群牛哄哄的同學不公然抗命的是該書的作者之一是懷特( E.B. White),而懷特是公認作文大家,恰好能鎮住英文本科生。

《風格的要素》原是康乃爾大學教授斯特倫克(William StrunkJ r)在1918年撰寫、僅43頁的小冊子,他是懷特的老師,到上世紀中,懷特突然想起這本小書,並在《紐約客》雜誌寫了篇文章表揚斯特倫克,麥美倫出版社就請懷特重新編輯該書,並增補新的材料,在1959年推出了兩人合名的新版,第一版賣了三百萬冊,到第三版共賣掉一千萬冊,是每一代都有人要讀的長銷書,過去30年,我勸過不少想學好英文作文的人去看這本書,也買過多本送人。

我從幼稚園學ABC開始,經過小學、中學、大學,漫漫18載練英文,到了背熟《風格的要素》裡的作文天條那個晚上,才算真正完成了英文作文的基礎教育。後來連我的美國同學都沒有一個抱怨。

沈教授還開了與新聞有關的法律課,學期初有一回上課時要我們討論美國憲法人權法案中關於法治程序的第五修正案的自證其罪那句。

我之前沒讀過美國憲法,惶恐地一邊翻憲法小冊一邊腦筋不夠用的聽別的同學發表意見,聽了半天才決定自己沒有聽錯,第五修正案那一句是:「沒有人……將會被迫在刑事案中作為自己的指證者」,大意是如果你的供詞有可能成為指證自己的罪證,你可以引用第五修正案要求沉默權,拒絕回答,以保護自己,就是說,任何審判不能強迫你說出自證其罪的話。

我的美國同學們對此法案皆不以為然地說:如果一個人沒罪,怕什麼有問必答,反過來,一旦援用了第五修正案,豈不欲蓋彌彰?這法案豈不是會保護有罪的人?

沈教授大概想給我多點時間準備,最後才問我,當時我正慶幸及時弄清楚了是什麼回事,強作鎮定,附會著其他同學所說,認為這條美國憲法法則多此一舉。

沈教授聽了我的最後發言後,覺得我這個來自華人地區的學生對自證其罪的流弊一點沒有認識,有點失望,只好向我們細述法案的因由,我記得他最後說:保護人權的法,多一條總比少一條好。

(原載:95/06/05《中國時報》人間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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