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12.26 03:24 am

 

製造有殺傷力的空氣槍、千面人下毒、不法製造核子原料,猜猜哪一種罪最重?答案竟然是製造空氣槍!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相關罰責「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昨天作成六六九號違憲解釋。

 

六六九號解釋指出,槍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的空氣槍」的重罰,欠缺對犯行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有關機關必須於一年內修法,逾期即失效。

 

製售有殺傷力的空氣槍,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千面人觸犯「流通食物下毒罪」,本刑是七年以下;不法製造核子原料等物,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指出,槍砲條例對製售空氣槍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法院就算採用刑法所謂「霸王條款」情堪憫恕的規定,將被告減刑一半,也要判刑兩年半以上,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處罰顯然過苛,無法兼顧實質正義。

 

大法官在解釋中,首度適用刑罰的「罪刑相當」原則,要求「刑罰處罰的輕重」與「犯罪危害程度」必須相當,尤其是針對特別刑法,影響深遠。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六六九號解釋提醒相關機關在訂定限制人民自由的刑罰時,應作橫向整合,參考其他法律規定,作體系性的完整考量,避免失衡。

 

大法官許宗力提出警示,大法官已對特別刑法的重刑規定積極審查,為我國重刑浮濫現狀,敲響一記警鐘。

 

大法官陳新民直言,政府因治安顧慮,對人民擁有槍械有「槍械恐懼症」,才會有一律處以重刑的槍砲條例規定,本號解釋未就擁有槍械的重罰檢驗,也沒要求立法者全盤檢討,美中不足。

 

許玉秀、林子儀也主張本案涉及的規定法定刑過高,應該調整,而不是另設情節輕微的法官裁量條款。

 

大法官調查發現,從民國七十三年到九十六年間,持各類槍枝犯殺人等重大犯罪,有一萬零八百五十八人;以空氣槍犯者,只有一百零一人,不到百分之一,無法證明社會治安因空氣槍的流通而處於危險狀態。

 

資料來源:

製造空氣槍 判5年以上刑…違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iwannoma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